林鄭準備在一地兩檢問題上向立法會提政府議案,是「三步走」(註一)的節外生枝;其議案必然獲得通過,因而是多餘;其辯論將淪為各自表述,所以是撩交嗌;她口中的尊重,是想玩死泛民議員,所以惡毒。
政府提出無約朿力議案,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實為除附屬法例外的政府議案 (GOVERNMENT MOTION) (註二)。今次是第二次,上一次是1999年的居港權案(註三)。政府為了首次人大釋法,提了一條政府議案,它的之前有羅致光議案不獲通過(註四)。
該次辯論雙方殺得血流成河,其爭議點是,會否有167萬新移民來港,令“香港特區內部已無法自行解決”?其關注重點與今天的巧合,也是法治。建制派將李柱銘的“我會死,法治不能死,並希望法治不會死。”對掉。(註五)
政府議案在李柱銘的中止辯論被否決後,泛民19人離場下被通過 ─ 吳靄儀議員、張永森議員反對,梁智鴻議員棄權(註六)。
李柱銘在那次辯論中指責政府,“所有阿拉伯的香料都無法讓這隻小手變香”;保安局局長在結案陳詞時反駁,他們不是“那隻染滿血漬的小手”的幫凶
(註七)。
很不幸地,歷史證明政府那次錯了,從2002年至2016年,以單程證來港人士為69萬,餘下配額為12萬。今次歷史會重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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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註一
行政長官:
這亦是我們公布方案裏所謂的「三步走」──即是第一,要與內地相關機構達成一個全面的合作協議;第二,就是要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以決定的方式予以批准及確認;第三,就是返回香港要做本地立法,而這個本地立法工作必須要在明年暑假前,亦是立法會二○一七/一八年立法年度要通過,這才能趕及在二○一八年第三季以一地兩檢來開通這條高鐵的香港段。所以特區政府已經決定,在十月二十五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會提出一個無約束力的政府議案以爭取議會支持一地兩檢的方法。
所以經兩個多月的醞釀及討論,是時候作一個總結,我們覺得尊重立法會作為一個議事的地方,這種民意的總結最好在立法會做。所以政府便提出政府的議案,但是這種政府議案一般都沒有約束力,以前亦用過,所以我們選擇用這個方法。議案討論完後,我們便會啟動一地兩檢的「三步走」,換句話說,可能還要花一個月時間與內地有關機構達成一個合作安排。
2017年10月3日(星期二)
註二
議事規則
18. 各類事項的次序
(i) 政府提交的法案。
(j) 政府提出的議案,但(ja)段所指明者除外。
(ja) 政府就根據某條例訂立的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提出的議案。
(2) 如有議員就某項不擬具立法效力的議案(不屬由獲委派官員提出的議案)作出預告,而該議案的主題與下述議案、法案或事宜的主題實質相同
註三
行政長官向國務院提交的報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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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協助解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有關條款所遇問題的報告
國務院: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的判決,擴大了原來根據入境條例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獲得香港居留權的範圍,並認為這些子女無須經內地機構批准,即可進入香港定居。這理解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對《基本法》有關條款的理解不同。再者,香港特區無法承受因此項判決所造成的壓力。為此,特區政府請求中央政府予以協助。具體情況和請求如下。
香港特區制訂有關條例的立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在制定《1997年人民入境(修訂)(第2號)條例》和《1997年入境(修訂)(第3號)條例》時:
(一)其立法根據為《基本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等條文的有關規定,而《基本法》的這些規定,作為中央政府對香港有關「居留權、旅行和出入境」的基本方針政策,已載於《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的第十四節。
(二)同時參照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籌委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在一九九六年八月通過『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意見』。該“意見"清楚列明—“《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在香港以外出生的中國籍子女,在本人出生時,其父母雙方或一方須是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或第(二)項已經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
上述意見載於籌委會工作報告內,而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在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通過了『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工作報告的決議』。
香港特區臨時立法會參照上述意見而制定了《1997年人民入境(修訂)(第2號)條例》和《1997年入境(修訂)(第3號)條例》,規定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獲得香港居留權,必須是在該子女出生時其父母雙方或一方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亦訂定了有關居留權證明書的規定。該兩條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條例已根據《基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終審法院對《基本法》有關條款的判決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在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就香港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的居留權案件作出終審判決。該判決宣布上述條例的有關規定不符合《基本法》;認為《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所指的香港居民所生子女,是包括在其父或母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之前或之後所生的子女,以及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中對“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的限制也不適用於這些人士。
香港特區政府將會採取適當措施,落實終審法院關於非婚生子女的判決。至於終審法院其他判決,改變了香港現行的出入境管理制度,引起了香港社會廣泛的關注和討論。據香港特區政府的調查統計表明,根據終審法院的判決,內地新增具資格擁有香港居留權的人士,至少一百六十七萬人(其中第一代約六十九萬人;當第一代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後,其第二代符合居留權資格人士約九十八萬人)。香港特區政府的評估顯示,吸納這些新移民將為香港帶來巨大壓力,香港的土地和社會資源根本無法應付大量新移民在教育、房屋、醫療衞生、社會福利及其他方面的需要。因此而引發的社會問題和後果將會嚴重影響香港的穩定和繁榮,是香港無法承受的。請求中央政府協助
終審法院對《基本法》有關條款的理解,與香港特區政府對有關條款的字句、宗旨及立法原意的理解不同。同時,香港社會也對該項判決是否符合《基本法》,提出了質疑及爭論。香港社會的廣泛民意均要求盡快解決這一問題。香港特區政府尊重香港的司法判決。香港特區政府極其慎重地反覆權衡過眾多的解決方案,由於此事涉及應如何理解《基本法》的原則性的問題,而內地居民來香港的管理方法,涉及中央與香港特區的關係,目前香港特區內部已無法自行解決。為此,決定尋求國務院協助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立法解釋。這是實因面對的情況非常特殊,在不得已之下才作出的決定。
我現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的有關規定,就執行《基本法》有關條款所遇問題,向中央政府報告,並提請協助,建議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和《基本法》有關規定,對《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立法原意作出解釋。
特此報告。
註四
立法會─1999年4月28日
羅致光議員動議的議案如下:
“鑑於在終審法院根據《基本法》的規定作出判決後,預期將有數以十萬計的合資格內地人士來港定居,本會促請政府:
(a)根據終審法院的判決及《基本法》的精神,與內地當局合作,盡快制訂及公布居留權證明書(“居權證”)申請的新審批程序,並於合理時間內核實居權證申請人的身份及發出居權證,以減低擁有香港居留權(“居港權”)而未獲確定身份的人士偷渡來港的意圖;
(b)在不妨礙擁有居港權的人士行使其居港權的前提下提供安排,讓他們在獲發居權證後可以選擇是否或於何時移居香港;及
(c)給予新來港人士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協助他們盡快自力更生和融入社會,以及採取措施消除社會人士對他們可能有的歧視和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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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五
立法會 ─ 1999 年5 月19 日
陳鑑林議員:主席,我希望先讓我說完整段話,因為剩下的時間不太多,並由於曾被中斷,我希望主席可以補回少許時間給我。 我認為如果我們促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作出解釋,不單止香港的法治不會死,相反來說,更可以加強香港的法治,更有力地保障香港的繁榮安定和進步。
李柱銘議員:不是誤解了,是他聽錯了。因為我說的是“我會死,法治不能死,並希望法治不會死。”現在這位議員可能把我和法治對掉了。
註六
李柱銘議員根據《議事規則》第 40 條第(1)款,動議就保安局局長的議案所進行的辯論,現即中止待續的議案,予以通過。現在付諸表決,贊成的請舉手。
(在主席宣布議案被否決後, 19 位議員退席)
政府議案
GOVERNMENT
MOTION
保安局局長動議的議案如下:
“本會支持行政長官的決定提請國務院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基本法》第22條4款及第24條2款(3)項作出解釋。”
吳靄儀議員及張永森議員反對。
梁智鴻議員棄權。
主席宣布有 39 人出席,35 人贊成,2 人反對,1 人棄權。由於議題獲得在席議員以過半數贊成,她於是宣布議案獲得通過。
註七
李柱銘議員:
我們民主派今天是懷憤怒和悲哀的心情,抗議特區政府在終審法院這一事件中提請人大常委解釋《基本法》,嚴重打擊了香港的法治制度,打擊了香港的獨立司法權。今天,我們民主派穿上黑色的衣服,戴上白色的菊花,以最沉痛的心情,送走我們對特區政府的信心。我們不能不作出這樣的結論:今天的特區政府是一個失去了我們的信任、失去了公信力的政府;一個失去了公信力的政府,是一個沒有靈魂的政府。
Madam President,
My anger was aggravated by what I heard in this Chamber this afternoon. I have
to say that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has not said a single word in the past
few months in defence of the judgment of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when it was
publicly ridiculed and attacked by various pro Communist members of the public.
The very moving of this motion today is like a stagger striking at the heart of
the rule of law, and yet, with perhaps one little hand covering her conscience,
she proclaims that this is in defence of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 Her assurances are insults to the intelligence of the
right-thinking members of the Judiciary and the legal profession. Indeed, if
our judges take her words seriously, why is it necessary for Mr Justice Gerald
GODFREY to write time and again to the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appealing to
judges not to resign? I agree with him, "Please", I say to them,
"don't resign".
I call to mind one little sentence from
SHAKESPEARE's Macbeth, "All the perfumes of Arabia will not sweeten this
little hand".
(馬克白名句:所有阿拉伯的香料都無法讓這隻小手變香!)
主席女士,在這個問題上,政府的公關其實是做得非常好,可以取足100分。他們所玩弄的數字遊戲,真的令我嘆為觀止。當他們提出167萬這個數字時,誰也給他們嚇怕了。為何我說這個數字是“爆出來”的呢?程介南議員提醒了我,在這數年,政府其實一直都說是66000人,甚至是64000人左右,有一次甚至跌至三萬多人。即使是在終審法院作出判決之後的兩個月,政府也亦只是說64000人,還說44000人已經來了,剩下的只是2萬人。可是,現在卻“爆”了167萬這個數字出來。
保安局局長總結陳詞:
第三方面,我想說數句話有關官員的誠信問題,因為剛才李議員引述Macbeth─那隻染滿血漬的小手─如果根據他所說,我們在座的每一位官員手上均染滿血漬,然而,我們是否這般毫無原則,為了達致我們的政治目的,或為了置經濟利益於法治之上,便迫使市民或立法會接受我們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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