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6日 星期六

歧視法例的目標與受保障的特徵

法例目標

平機會認為在歧視條例加上說明條文,有助社會明白法例,和協助法庭審理案件。
參考了澳洲做法,平機會的建議為:
(a) 與《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國際人權文書一致;
  (b) 促進社會尊重:
(i) 形式及實質平等;及
(ii) 每個人的固有尊嚴;
(c) 可能需要採取特別措施或作出合理調適;
(d) 遵守本條例;
(e)  先透過調停方式解決;
(f) 列出平機會的職能。」

諮詢問題2
你認為歧視條例開首應否加入條款,說明該條例的目標?

受保障的特徵
歧視條例在各主要範疇,包括僱傭、貨品及服務的提供、教育和政府職能等,適用於政府和公共機構。
目前《性別歧視條例》下的受保障特徵是性別、懷孕和婚姻狀況。在所有主要範疇(如僱傭、教育、和貨品、服務提供及處所)都不得對具有這等特徵的人士作出歧視。

在《種族歧視條例》中的第8(3)(b)(d)條訂明「移民身份和國籍」不納入受保障特徵之列。

根據現行的歧視條例,違法行為分若干類,並非所有受保障特徵適用。其主要的違法行為相對於受保障特徵的列表如下。

 
種族
性別
婚姻狀況
懷孕
殘疾
家庭崗位
直接歧視和間接歧視
ˇ
ˇ
ˇ
ˇ
ˇ
ˇ
騷擾
ˇ
X
X
X
ˇ
X
性騷擾
X
ˇ
X
X
X
X
使人受害
ˇ
ˇ
ˇ
ˇ
ˇ
ˇ
中傷
ˇ
X
X
X
ˇ
X




中立的字眼
目前《性別歧視條例》中關乎歧視和性騷擾的條文,都是指男性向女性歧視或性騷擾,但第5條文闡明,所有相關條文同樣適用於女性對男性。

諮詢問題3
你認為與性別有關的條文應否使用性別中立的字眼如「任何人」?


懷孕
香港法院對懷孕歧視保障範圍的詮釋一直相當寬鬆。
澳洲明確保障潛在懷孕,其定義是:
-正在懷孕;
-表示有意懷孕;或
-被視為有可能懷孕。

諮詢問題4
你認為應否明確列明保障懷孕女性於產假期間免受歧視?

諮詢問題5
你認為應否保障女性不會因潛在懷孕的實質可能而受歧視?

事實婚姻
有事實婚姻定義為該兩人:
(a) 互相沒有合法結婚;且
(b) 彼此沒有家庭關係;及
(c) 擁有一段如夫婦般共同生活的真正家庭基礎關係。

香港立法當局不想『事實配偶』得到與『已婚配偶』一樣的法律保障。澳洲和英國有關於伴侶關係狀況的歧視條文 (但不等於會自動把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合法化)

諮詢問題6
你認為應否把婚姻狀況修訂為「伴侶關係狀況」,並列明保障有事實婚姻關係的人士?若同意,應如何定義「事實婚姻關係」呢?
應否涵蓋異性事實婚姻關係和同性事實婚姻關係的保障?應否擴展至保障基於前度事實婚姻關係而所受的歧視?

殘疾
《公約》的殘疾定義包括「長期」的身體或精神缺損,但香港《殘疾歧視條例》沒有長期和重大等字眼。在香港,人們可以在感冒期間投訴被歧視。

諮詢問題7
你認為目前殘疾的定義和殘疾範圍的界定是否適當,與條例目標是否相稱?應否修訂定義,如只限於有重大影響及/或可能維持一段時間的身體或精神缺損?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本條例已採用中立字眼,同等地保障男性,但男性不用餵哺母乳。

事實婚姻
若納入事實婚姻關係的修訂建議,日後若有一名女性與某男性有多年伴侶關係,而她需要照顧伴侶的年邁父親,如她因此在工作上受到較差待遇,她便會得到保障,免受家庭崗位(責任)歧視。
前度關係而起的照顧責任
若納入前度配偶的修訂建議,日後若有女性離婚後仍照顧其前夫的父或母,她便會得到保障,免受家庭崗位(責任)歧視。

保障餵哺母乳的女性免受歧視
目前《性別歧視條例》無明確保障,但仍可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提出申索。
在澳洲和英國有清楚列明。

諮詢問題8
你認為應否以「家庭責任」一詞代替「家庭崗位」,以便更清晰指明這是關乎個人照顧直系家庭成員的責任?
諮詢問題9
你認為家庭崗位歧視範圍應否擴大保障至需要照顧事實婚姻關係中直系家庭成員的人士?若是,應如何定義事實婚姻關係?再者,應否把保障擴大至包括需要照顧前度婚姻或前度事實婚姻關係的直系家庭成員的人士?
諮詢問題10
你認為應否指明家庭崗位的定義包括餵哺母乳的女性?

種族
《種族歧視條例》不保障任何關於國籍、公民身份、居民身份的歧視,但英國和澳洲的立場截然不同,她們都會給予國籍、公民身份或移民身份一些明確保障,免受歧視。
近期,針對新移民和大陸旅客的問題十分嚴重,有必要檢討《種族歧視條例》第8條。

602 8 “種族基於種族種族群體的涵義以及各人士之間或不同種族群體之間的比較個案
 (3) 本款指明的事項為
 (b) 有關的人
(i) 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
(ii) 
是否享有香港居留權,或擁有香港入境權;
(c) 有關的人在香港的居住年期;或
(d) 
有關的人根據任何國家或地方關於其國籍、公民身分、居民身分或歸化的法律所享有的國籍、公民身分或居民身分。

聯合國於2009 年審議中國對《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的執行時,建議香港把「移民身份和國籍」納入《種族歧視條例》的受保障特徵之列,聯合國要求締約國不會令非公民受到歧視性影響。

諮詢問題11
有關種族歧視,你認為國籍、公民身份、居民身份或相關身份等應加入為受保障特徵嗎?
諮詢問題12
關於居民身份或相關身份,若你認為應有保障,那麼應如何定義居民身份或相關身份?
諮詢問題13
你認為應否廢除第8(3)(b)(i)(ii)條有關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和居留權的例外情況?
諮詢問題14
你認為應否廢除第8(3)(c)條有關香港居住年期的例外情況?
諮詢問題15
你認為應否廢除第8(3)(d)條有關某人在另一國家擁有國籍、公民身份或居民身份的例外情況?
諮詢問題16
你認為應否考慮制定基於居民身份給予待遇差別的例外情況,而有關例外情況必須有相稱且合理的目的?

平機會在關乎流行術語及本土主義的討論令人觸目,它觸及港人對歧視的理解,因而應該詳加研究。

劉山青

2014年7月25日 星期五

平機會諮詢文件之檢討理據及原則

 

目前,立法會正修訂《性別歧視條例》第40條規定。原規定只保障服務員不得向顧客作出性騷擾和只適用於本地;
建議中的修訂包括,顧客也不能向服務員性騷擾,和條例適用於港註冊船舶和飛機。這反映現行的歧視條例存有很大的漏洞。
平機會的工作範圍包括檢討歧視條例的施行情況,如認為有需要修訂,建議交予行政長官。平機會正準備全面檢討「歧視條例」,公眾諮詢會將在八月間進行,提出77個問題,值得重視。

國際公約
過去六十多年,聯合國通過一系列公約,最主要的七條公約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殘疾人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和《禁止酷刑公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是這些公約的締約國,除《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外,其餘各公約都已經得到通過。中國亦已在與聯合國的通信中表明,七條公約全部適用於香港。

四條歧視條例
過去十七年來,政府訂立了四條反歧視法例,計為1996 年的《性別歧視條例》和《殘疾歧視條例》、1997 年的《家庭崗位歧視條例》、2009 年的《種族歧視條例》,統稱為「歧視條例」。
自訂立歧視條例後,國際間已起了重大變化。例如,多個司法管轄區已不再只集中於個別人士的申索,而更為側重制定方法應對系統化的不公平現象。

不關乎今次檢討的目的
今次諮詢並非討論同性婚姻應否合法化的問題。平機會現正為此和僱傭範疇年齡歧視條例進行另外兩項研究,預計兩個研究的結果將於2014 年底或2015 年初公布。

持續存在的不平等及歧視
平機會發現在僱傭範疇的投訴,其中40% 涉及懷孕歧視、43%涉及性騷擾。在大企業位居高層的女性人數仍然佔少數。解決結構性不平等的其中一個方法,是規定公營部門有推動平等的責任,而英國早已制定這樣的條文。

《殘疾歧視條例》
平機會批評「人人暢道通行」的進度異常緩慢。《殘疾歧視條例》無規定物業擁有人要主動為殘疾人士提供合理遷就的責任,反而明確指出業主和管理人可以「不合情理的困難」為抗辯,這不符合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的規定。

《殘疾歧視條例》第4條: 不合情理的困難
就本條例而言,在決定甚麼構成不合情理的困難時,須考慮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包括:
(a) 向任何殘疾人士作出的處所提供的合理程度;
(b) 可能帶給任何有關人士的利益或令其蒙受的損害的性質;
(c) 有關人士的殘疾的影響;及
(d) 聲稱有不合情理的困難的人的財政情況及其所須付出的估計開支(包括經常性開支)款額。

族群歧視

平機會關注少數族裔中學生缺乏以中文作為第二語文的課程。目前並未有法例就來源地,例如中國內地,提供保障。有新移民因其鄉音,而被拒絕聘用;新移民感到在公眾地方受種族中傷,當他們向相關政府部門求助時,感到受歧視。

其他司法管轄區制定歧視法的經驗

英國修訂法例,規定公營部門有責任在公共領域推動平等;規定在工作、教育或提供服務方面,須合理遷就殘疾人士。 

合併成單一法例
計對草擬條例過程零碎,未有顧及整體的歧視保障,以致各條例之間的保障範圍不一致,和互相重複,英國制定了《2010 年平等法案》,澳洲出版《2012年人權及反歧視草案》,以更新和合併之前的所有的歧視法例。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於1991 年制定,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納入香港本地法律中。《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具備憲制效力,因為相對其他法例,它具有凌駕性的地位。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22 )
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
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而生之歧視」。

當中禁止「任何」歧視,兼且最後預留「其他身份」一項,這個設計非常重要。它反映到隨著價值觀和社會需要的轉變,可能會有新的群組需受到免受歧視的保障。

檢討的原則
英國政府檢討歧視法例時,也定出類似原則,且最終制定了《2010 年平等法案》;而澳洲政府於2012 年檢討聯邦政府所有歧視法例時,也定下類似的原則。
平機會建議的原則為:
A.      與時並進
制定更清晰的歧視和騷擾定義;保障有聯繫人士免受歧視、保障因被假設擁有受保障特徵而被歧視的人士;撤除缺乏充分理據支持的例外情況等。
B.      簡化以至合併條例
現時四條歧視條例中,不少條文不必要地重複(例如違法行為的形式、例外情況、歧視條例的執行和平機會的職能與權力等),不易於執行,並且不時需要分別查考四條獨立的條例。
C.      理順條例
根據目前的《種族歧視條例》,政府行使職能時引起的種族歧視,不受條例的保障。這與《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和《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下其他受保障特徵(性別、懷孕、婚姻狀況、殘疾和家庭崗位)的情況並不一致。
D.     促進平等主流化
現有歧視條例的一個重要問題是,有投訴才有行動,純屬被動。但是,社會上不少關於平等的問題,都屬制度問題,與公私營機構如何在這些制度下運作有關。因此,歧視條例中關於「特別措施」或積極行動的條文十分重要,因為這些條文認同需為弱勢群體提供特別的設施、服務和培訓,以協助他們能像其他群體一樣得到實質平等。

諮詢問題1
在改革現行歧視法例時,你認為政府應否把現時所有歧視條例合併成單一歧視條例?

劉山青

2014年7月23日 星期三

積金搵笨一肚火


香港的財政儲備為7千多億,而強積金至今13年來,已滾存了4500億。它關乎大部份港人的退休生活,因而十分重要。

積金局年報
從積金局的2012-13年年報得知:
參加強積金計劃,僱主為26,僱員為237,中介人為3200 ,所有計劃的淨資產值為4553,年供款為495億。
職業退休計劃中,涵蓋僱員數目為40,淨資產為2615,年供款為179億。

永久離開香港
  積金局數據顯示,過去三年,以永久離港申請取回強積金之人數急升。
積金局就83名作出虛假陳述的計劃成員申請發出傳票,59名計劃成員已認罪或經審訊後被定罪,各被罰款$2,000$8,000不等。一名計劃成員因為向強積金受託人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以提取強積金,被判監禁八個月,緩刑三年。

積金局的人手編制為700人,年度開支約4億,2012年和13年分別虧損1.6億和1.9;政府在1998年成立時注資50億,目前淨資產為49億。

按期間劃分的強積金制度的年率化內部回報率
 
淨資產值
期內總淨供款2
期內淨回報3
年率化內部回報率3
期間
期始(a)
期末(b)
(c)
(b)-(a)-(c)
 
1.12.200031.3.2002
42,125
43,878
1,753
4.9%
1.4.200231.3.2003
42,125
59,305
23,016
5,837
10.7%
1.4.200331.3.2004
59,305
97,041
22,133
15,604
22.00%
1.4.200431.3.2005
97,041
124,316
22,205
5,070
4.70%
1.4.200531.3.2006
124,316
164,613
23,435
16,862
12.30%
1.4.200631.3.2007
164,613
211,199
24,684
21,901
12.40%
1.4.200731.3.2008
211,199
248,247
26,844
10,205
4.50%
1.4.200831.3.2009
248,247
217,741
385,034
69,010
25.9%
1.4.200931.3.2010
217,741
317,310
294,844
70,086
30.10%
1.4.201031.3.2011
317,310
378,280
318,644
29,106
8.70%
1.4.201131.3.2012
378,280
390,744
34,687
22,224
5.6%
1.4.201231.3.2013
390,744
455,331
38,321
26,267
6.40%
自強積金制度實施以來
1.12.200031.3.2013
455,331
3,590,544
96,277
4.00%

按基金種類及期間劃分的核准成分基金的年率化回報
核准成分基金種類
過去一年
過去三年
過去五年
1.12.2000
混合資產基金
6.70%
3.70%
1.10%
4.20%
股票基金
9.70%
3.20%
1.10%
4.60%
強積金保守基金
0.10%
0.10%
0.20%
1.00%
保證基金
1.60%
1.30%
0.90%
1.50%
債券基金
1.60%
3.10%
2.40%
3.70%
貨幣市場基金及其他基金2
0.20%
0.2%
0.3%
0.70%
同期消費物價指數變更年率化綜合消費物價指數變更3
3.60%
4.30%
3.20%
1.40%


各類成分基金的平均、最高、最低基金開支比率
基金類別
基金數目
平均基金開支比率
最高基金開支比率
最低基金開支比率
股票基金
194
1.74%
2.96%
0.51%
混合資產基金
216
1.90%
4.32%
0.44%
債券基金
49
1.60%
2.74%
0.98%
保證基金
32
2.16%
3.86%
1.33%
貨幣市場基金—強積金保守基金
47
0.67%
1.43%
0.17%
貨幣市場基金—非強積金保守基金
5
1.13%
1.13%
1.13%
其他
4
1.39%
1.43%
1.33%
整體
5472
1.72%
4.32%
0.17%


對沖機制
積金計劃最為打工仔詬病的是其對沖機制。

年份
退休/提早退休
永久性地離開香港(個案數字)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小額結餘帳戶
死亡
對沖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a)
總計(百萬元)(b)
a/b
2011
1,922
1,856(23,900)
106
1
247
2,332
6,463
36%
2012
2,926
1,971(25,100)
134
1
338
2,270
7,640
30%
2013
3,976
2,646(28,000)
155
1
377
2,678
9,834
27%

其比例約佔三分之一,難怪打工仔很不滿。

所謂對沖機制其實是第485章:《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第12A條:「某些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有關的款項須從累算權益中支付。」
其中的(1)(2)(3)(4)(5)基本上為:
如—
僱主需要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可從僱主供款中全數扣取。
其中的(6)基本上為:
如公司改名,本條例仍然適用。

57章《僱傭條例》的第VA部「遣散費」和第VB部「長期服務金」,表示僱員連續受僱滿5年,基本上可享有長期服務金;連續受僱不少於24個月,則可享有遣散費。

修改法例,由政府提出研究,經公眾諮詢,到立法,非三數年不可以完成。現實情況是:法改會在05年的一些建議,政府亦同意的,至今尚未完全落實。

現修訂

「積金局」為促使收費下調,採取短期、中期及長期的措施如下-
短期措施:包括推動電子化安排、鼓勵僱員整合戶口,和強積金計劃;
中期措施:20147月底提出修訂有關審批強積金基金的法例規定;及
長期措施:引進強積金收費水平上限;2016年前完成推行強積金全自由行。

積金局也提出「分期方式提取其累算權益」,及「末期疾病的計劃成員提早提取強積金權益」。

從上述所知,積金局的所謂改革,不是曠時日久,就是小修小補,絕不是對症下藥。我不明白泛民為何不組織百萬大遊行,促進完善強積金之制。

後話
彭定康政府於19947月發表題為《生活有保障、晚年可安享》的諮詢文件,建議所有年滿65歲或以上的合資格居民將可以每月領取退休金,金額約為工資中位數的30%(以目前的工資中位數位$14,100則為$4,230),每年以綜合消費物價指數為調整指標。經費方面,將來自僱主及僱員的強制性供款,供款率為僱員收入的3%,由僱主和僱員平均分擔。政府計劃注資100億港元提供計劃成立的經費,便可即時發放退休金給合資格人士。
當年,筆者建議梁耀忠立即接受方案。奈何,當時民間的意見是,富豪有份收,不公平。事情突然急轉直下,結果戲劇性變化 --政府於19951月宣布,由於立法局「不表支持」,公眾的意見又「過於分歧」,當局決定放棄計劃。
20年後的今天,它仍然是政府接納的最好的方案。周永新、梁振英,你們有器量提出一個比20年前港英時代更前瞻性的方案嗎?

劉山青